目前主要专注于办理网络犯罪相关的刑事辩护业务。
亲办案例:
Ø 洪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寻衅滋事、诈骗案
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,洪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诈骗诈骗罪,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,根据该情节量刑应当在十年以上。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洪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涉案金额有误以及其他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。最终法院以洪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。
Ø 邱某贩卖毒品案
邱某为在校大学生,案涉毒品为新型毒品“蓝精灵”,公诉机关指控邱某贩卖多次,属于情节严重,应当在三年以上量刑。辩护人认为邱某刚接触“蓝精灵”时主观上并不明知是毒品,这种情况下的买卖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。该意见被法院采纳,加之其他从轻情节,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Ø 汪某贩卖毒品案
公安机关以汪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检察院申请批捕。辩护人以公安机关抓获汪某时未查获毒品等情况,认定汪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的意见被检察院采纳。最终变更为行政拘留。
Ø 舒某容留他人吸毒案
舒某多次驾驶车辆载吸毒人员去购买毒品,后容留吸毒人员在其车内注射毒品。辩护人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及制作时间后,提出舒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被法院采纳,最终量刑是检察院建议量刑的百分之六十。
Ø 刘某开设赌场案
刘某为某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的管理人员,因直播间为某赌博游戏做了宣传。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将其刑事拘留。辩护人从刘某的主观故意、所起作用等方面提出取保候审获得成功。
Ø 周某寻衅滋事案
周某因放贷引发纠纷,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辩护人从周某参与程度、所起作用、危害后果及事后赔偿等角度提出取保候审获得成功。
Ø 彭某容留卖淫案
彭某经营足浴店,容留技师在店内卖淫,并案一定比例分账。公诉机关根据查获的账本记载的金额来指控彭某获利金额。辩护人仔细查阅账本及询问彭某后,认为账本中包含的合法收入和技师的分成应当予以扣除,法院采纳了该意见,最终认定彭某获利金额比检察院指控的减少了一半。
Ø 程某强奸案
程某强行与陪酒女发生性关系,并造成被害人多处挫伤。辩护人从被告人主观恶性、被害人过错、损害后果等方面,提出的罪轻意见被法院采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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